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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售房时须公示物业收费标准

2014/8/20 14:54:31点击:
     “物业收支不透明”广被业主诟病,针对这一问题,昨日,市物价局举行新闻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对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公示什么,何时公示,怎么公示,都有了明确的要求。
    ■公示内容
服务等级和标准一样都不能少
文件规定,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示的内容有: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计费方式、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和物业服务电话等。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汽车停放费标准、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明细、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付收费项目、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情况。
目前,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新建多层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新建带电梯的普通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30元。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公示时限
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明细
公示时限要求是:实行包干制方式收费的,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各项收费的收支明细。实行酬金制方式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帐,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实行包干制和酬金制收费方式,包干制是指物业按照约定标准收费后自负盈亏;酬金制是指业委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后,根据实际支出向物业支付报酬。我市小区都实行包干制。
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后,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
公共水电费用单独收取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收取后,一个月内公示分摊详细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代收代交费用,预收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0日内公示收支情况。
    ■公示方式
公共水电费分摊公示在每幢楼前
物业服务收费以公示牌(栏)公示的方式为主,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宣传橱窗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具备条件的可同时使用收费手册、led显示屏、社区网络、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
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应在主干道两侧或小区出入口处增设公示牌(栏)。
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情况要在每幢楼前或楼道处予以公示,也可以投递到户。
      《通知》中还提出,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主体,实行自治管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主体。物业管理公示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各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作为管理主体,对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进行定期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并将结果及时通知辖区价格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物价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购房时不仅要关注小区的位置,房子的质量、价格,还要关注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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